陰雨綿綿的早晨,一位身形痀僂的老先生來到了戶所櫃檯,無奈的說道:「該怎麼辦呢?我原本住的某社福機構已退房無法再享有老人公費安置,無設籍也無法領取低收入戶年金等相關補助,我沒有錢又居無定所……」老先生不斷嘆著氣,顯得十分無助徬徨。
經戶所進一步詢問,才知年約70歲的黃伯伯,原設籍於本市萬里區某社福機構,因年邁身體機能逐漸退化,家人無法常常長途奔波探望,盼老先生能搬到市區以便就近互相照應,目前黃伯伯獨身一人居住於本轄租屋處,可是房東不願意提供任何遷入相關文件讓老人家辦理遷入登記。
黃伯伯表示胞弟也居住於本轄,可是忘記他的電話號碼,戶所同仁試著以其胞弟留存於本所的電話聯繫,惟聯繫不上後再幫忙聯絡其妹妹,才得知原來黃伯伯與房東訂有租賃契約,房東僅不願意提供相關文件讓黃老先生設籍,戶所考量憲法之國人有遷徙自由意涵,況依據行政法院56年判例,戶籍遷徙係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遑論戶所奉為圭臬之「有關遷徙登記提證文件彙整表」備註四:「有居住事實而無法提出單獨立戶或居住證明文件者,得經警勤區員警或戶政事務所人員查實後辦理。」是以,房客有居住事實即可將戶籍遷入,若房東不願提供相關房屋證明文件讓房客入戶籍,房客仍可主動至戶所申請以居住查實方式辦理遷入登記。
於是,戶所同仁主動告知黃伯伯可憑「租賃契約書」,並經由本所查明居住事實即可辦理遷入登記,可以不用再請房東提供房屋證明文件,惟黃伯伯表示他再與家人及房東溝通,如有相關需要再請戶所幫忙協助,另外本所亦協助老先生詢問低收入戶相關年金事宜,黃伯伯與其家人非常感謝戶政同仁窩心舉動,稱讚新北市政府戶政體系的用心與親民政策,值得嘉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