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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新知

姓名條例修正部分條文

奉總統113年5月29日華總一義字第11300045281號令公布


姓名條例修正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

 

1

1 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一個為限。

2 臺灣原住民族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均以一次為限。

3 前項臺灣原住民族傳統姓名文化慣俗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調查確認;其內涵意義、取用方式及其他應行注意事項之指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4 第二項臺灣原住民族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出生登記及初設戶籍登記以傳統姓名登記者,得申請變更為漢人姓名;變更為漢人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傳統姓名。但均以一次為限。

5 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取用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其中文姓名,亦同。

6 已依前項規定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請更改中文姓名一次。

7 回復國籍者,應回復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之中文姓名。

2

1 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歸化或護照時,應取用中文姓名,並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

2 姓名文字未使用前項所定通用字典或國語辭典所列有之文字者,不予登記。

3 臺灣原住民族依其文化慣俗登記傳統姓名者,得使用原住民族文字。

4

1 臺灣原住民族之中文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登記;其他少數民族之中文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2 外國人、無國籍人於歸化我國取用中文姓名時,得以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8

1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一、被認領、撤銷認領。

二、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三、臺灣原住民族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四、音譯過長。

五、其他依法改姓。

2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9

1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七、臺灣原住民族基於文化慣俗。

2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撤冠配偶姓登記」得由民眾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登記

為簡政便民,落實電子化政府政策,申請人在國內現有戶籍,自112年9月18日起開放以自然人憑證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項下「線上申辦戶籍登記項目」申請「撤冠配偶姓登記」。
「經我國法院撤銷監護宣告之監護廢止登記」及「經我國法院撤銷輔助宣告之輔助廢止登記」,得由民眾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登記

台內戶字第1120242532號公告.jpg

「戶長變更登記」得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登記

為簡政便民,落實電子化政府政策,共同生活戶之原戶長及新戶長均在臺現有戶籍,自112年3月27日起始,開放民眾得以自然人憑證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項下「線上申辦戶籍登記項目」申請登記。
111年12月5日起擴大開放線上戶籍登記項目,請多加利用!

為簡政便民,落實電子化政府政策,自111年12月5日起民眾「線上申辦戶籍登記項目」,再開放「在國內現有戶籍者之終止委託監護登記」及「雙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經我國法院調解、和解終止結婚成立或裁判終止結婚確定之終止結婚登記」,得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登記,敬請多加利用。
線上申請 出生/死亡 登記可併同辦理跨機關通報!

自111年12月2日起,民眾線上申辦出生、死亡登記時,可併同申請新生兒健保、健保卡、勞保/國保生育給付、死亡者健保退保、人身保險清查通知及勞保家屬死亡給付等跨機關通報服務,敬請多加利用。
內政部修正「遷徙登記提證文件彙整表」

現行遷徙登記提證文件彙整表備註六「持房屋所有權人簽署同意書辦理單獨立戶登記,得由戶政事務所使用『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查詢系統』查證申請人是否確為房屋所有權人」,因多有民眾反映該項文字說明易解讀為遷徙登記之當事人僅需持房屋所有權人同意書,由戶政事務所使用上開系統查證該文件簽署者為房屋所有權人後,即可辦理遷入登記單獨立戶,爰內政部參照103年10月28日上揭函修正為「遷徙登記之當事人為房屋所有權人本人者,得由本人簽署同意書,由戶政事務所透過『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查詢系統』查證其確為房屋所有權人後,辦理遷入登記單獨立戶。」。另備註一將「編訂」修正為「編釘」及備註五將「97年11月7日台內戶字第097017214號令」修正為「97年11月7日台內戶字第0970172148號令」。


彙整表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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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籍法放寬殊勳及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歸化無須喪失原有國籍

內政部為感謝殊勳歸化者對我國社會所作之重大貢獻,且達成留才、攬才政策目標,考量多數優秀外籍人士不願放棄原屬國籍,爰於105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國籍法第9條規定,放寬有殊勳於我國及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歸化無須喪失原有國籍。


該部與外交部光華畫報雜誌社合作,報導有殊勳於我國及具有高級專業而取得我國國籍之外國人士,分享渠等在臺灣相關事蹟及取得我國國籍的感動,相關報導獲授權登載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站(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2122),歡迎下載或連結使用。

民法修正調降成年年齡為18歲,將於112年1月1日施行

法務部修正民法調降成年年齡為18歲,將於112年1月1日施行,並已製作上傳動畫短片(國、台、客語版)於法務部Youtube專區。如欲知悉民法修正內容,請參閱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漁船作業員戶籍權益不可不知

漁船作業員戶籍權益不可不知

一、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欲保留戶籍者,最遲應於出境2年內填寫具結書予所屬船公司(或漁業人)繕具名冊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查,審查後將該名冊函送內政部移民署申請保留戶籍作業。

二、惟倘該船員戶籍經戶政事務所遷出國外者,不得撤銷遷出作業。

附件3-宣傳圖片.jpg

新北市政府民政局數位化族譜網站

為提供民眾編撰族譜,本市已建置數位化族譜網站,讓民眾除了紙本編製外,另可直接以網站製作並列印,有需求民眾可多多利用。(網站路徑說明:新北市政府民政局>幸福人生>服務大聲公>數位族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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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遏止冒領國民身分證之情事,提供相關冒領國民身分證且已判刑確定之案例

戶籍法第75條第1項及第3項明文規定:「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
為遏止冒領國民身分證之情事,經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相關冒領國民身分證且已判刑確定之案例供佐參,該等案例均載於司法院網站/裁判書查詢網頁,可查詢使用。

為遏止冒領國民身分證之情事,提供相關冒領國民身分證且已判刑確定之案例照片冒領國民身分證且被判刑確定之案例一覽表.pdf


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發布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