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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小站

再一次,依然選擇與你共度
107/01/30
某日午後,戶所辦事民眾非常多,現場充斥著緊張的氣氛,突然服務檯請我到府服務,是為了辦理結婚登記且地點是醫院,當下覺得案件十分特殊。來申請的是當事人的女兒,那雙憂鬱的眼神及堅定的態度讓我留下深刻的印象,簡單詢問當事人目前狀況及留下相關資料後隨即約定隔天碰面的時間。 當日隨即調閱當事人及其子女資料,瞭解了其婚姻狀況,連同這次已經是第3段婚姻了,不同的是第2段及第3段婚姻當事人皆相同。隔天一早女方當事人來到戶所找我確定當天的細節及時間,我也詢問男方目前狀況,是否意識清楚等問題。 到了約定時間,抵達醫院,見到當事人雙方,其實男方已經不能言語躺在病床上,見到我堅持坐起來,眼神堅定面帶微笑,我詢問基本資料時他都以手勢正確的表達,也請護士當雙方見證人並簽名。期間護士邊哭邊訴說,男方能說話時一直說著女方的好,跟她在一起的時光是今生最快樂的回憶等。在辦理結婚程序時,雙方的手一直緊緊牽著並望著彼此,當完成結婚登記時,在場護士都高興的拍手歡呼,讓在場的我感動不已。 私下跟女方聊了一下,她說前1次婚姻因為吵架,衝動之下而簽字離婚,但彼此仍關心與問候,這次再度牽手是子女的要求且是男方的心願,只要能再度共結連理,一切都不遲。 緣分是很奇特的,總在意想不到的時間裡牽連著彼此雙方,有時也在意想不到的情形下切斷雙方,但時機成熟時又繞回身旁。
人間處處有溫情
107/01/30
某日早晨,1位經營小吃攤的老先生至本所表示不理解小吃攤的食品登錄為什麼要辦理自然人憑證。 承辦人耐心的跟老先生解釋食品登錄制度之目的是為瞭解業者基本資料及產品資訊,以有效落實對業者之輔導與稽查管理,對業者而言可強化自主管理,對整體產業而言可提升食品衛生安全品質,若網路申請食品登錄必須先申請自然人憑證即網路身分證以確認使用者身分,老先生即理解政府的美意。 自然人憑證辦理完竣後,需收取規費250元,老先生表示辦理自然人憑證應為免費的,其身上現在僅有200元且因有急事要離開,請承辦人先行墊付不足之50元,並表示一定會拿來歸還,承辦人說沒關係且告知從事戶政工作在服務中遇到需要幫忙的民眾,都會本於職責提供協助,區區小事不足掛齒,之後完成了老先生的自然人憑證申請,老先生頻頻道謝後即離去。 就在承辦人逐漸淡忘此事之際,約莫兩周後老先生拿了50元前來歸還,並再次感謝承辦人的幫忙,才能順利完成食品登錄作業,讓他感受到戶政人員的熱心與貼心。
同理心.心服務
106/10/23
原設籍於永和區的黃小姐,是一位獨力養育2名幼子的單親媽媽,因搬家緣故未住在戶籍地,在今年的5月份被戶籍地屋主向本所提出「逕為住址變更登記」(即逕遷戶所)的申請,經本所逕遷承辦人多方查詢聯繫,發現黃小姐不像一般被申請逕遷者常有見不得光的因素(如躲債、逃稅……等不希望被別人找到的原因),只是單純因為搬家、工作、育兒等所有事務均一肩扛,實在忙不過來,以致於忘記(也抽不出空)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徙戶籍登記。 本所承辦人詳細確認黃小姐有意願將戶籍遷到現住地(中和區),現住地的房東也同意她設籍後,告知黃小姐遷戶籍所需文件,請她抽空到中和戶政事務所去辦理遷入登記。 到了與黃小姐約定要去遷戶籍的那天,承辦人打電話給黃小姐,她說她人已在中和戶政事務所,但等了半個多小時後再查詢其資料,發現戶籍仍然在永和還沒遷至中和,於是再次打給黃小姐,才知道因房東現為入監之矯正人口,故她無法取得房屋證明文件的正本,致無法辦理遷入登記。黃小姐很自責沒帶到正確的文件,甚至考慮要先去探監取得房東同意書後,再到戶所辦理遷入登記,但本所承辦人亦為人母,很能體會也體諒她身為單親媽媽的辛苦,於是電洽中和戶政的承辦人,向他們說明情形,商請他們以「居住查實」方式替代遷徙文件。於是黃小姐總算放下心來,順利完成遷入登記,並且很感激本所與中和戶政的承辦人,讓她不用再多跑一趟,能在戶籍被逕遷戶所前完成戶籍遷徙。 身為站在第一線為民服務之角色,有時面對民眾各式各樣的狀況也會面臨法理情的掙扎,身為公務員,依法行政是我們不得跨越的底線,但若僅止於此,服務難免冰冷而缺少人味,因此我們秉持專業並以同理心的角度服務,在不違法的範圍內主動協助民眾解決問題。
夫妻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可向法院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
106/07/31
鐘姓男子與蔡姓女子結婚多年育有2女皆就讀高中,鐘姓男子多年前因違反銀行法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4年,男子竟於民國101年潛逃出境迄今對子女家庭毫無聞問,蔡姓女子僅靠微薄收入及低收入戶補助獨立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   蔡姓女子表示2名子女即將就讀大學,以其資力無法負擔子女的學費,須申請助學貸款。因無法聯繫其配偶鐘姓男子致無法辦理子女的助學貸款。於是蔡姓女子到新北市永和戶政事務所詢問夫妻婚姻關係存續中若未離婚且分居多年,可否由她單方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依民法第1089條之1規定,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民法第1055條之規定,如夫妻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新北市永和戶政事務所查調資料後建議蔡姓女子先至地方法院聲請改定由她單方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俟法院裁定確定後的30天內再提憑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到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屆時再提憑子女詳細記事的戶籍謄本即可辦理就學貸款。 蔡姓女子完成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時表示,很感謝新北市永和戶政事務所的幫忙,讓女兒不至於因無法申請就學貸款而放棄升學的機會。
終於有媽媽了
106/07/10
6月8日上午有一位吳先生幫未成年女兒從臺北市遷戶籍到永和,櫃檯人員受理完畢,送截角後的身分證給我製證,我看了一下妹妹舊的身分證上只有養父姓名,母則是印雙橫線,按照流程都是依舊證的內容列印,但我想這有可能是配偶一方收養他方子女,我就進去戶政系統查詢資料,確定養父與生母有婚姻關係,之後就主動幫妹妹的身分證印出生母。在發證給吳先生的時候,他特別看了身分證的背面,很開心的跟我說:「為什麼妳知道要把生母印出來,我都忘記跟櫃檯人員提醒,我想把生母印出來,每次妹妹問我們為什麼身分證上沒有媽媽的名字,都不知道該如何解釋,這次妹妹看到身分證一定會很開心!」。 我的心裡也很快樂,一個貼心的小動作,可以讓民眾如此的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