鐘姓男子與蔡姓女子結婚多年育有2女皆就讀高中,鐘姓男子多年前因違反銀行法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4年,男子竟於民國101年潛逃出境迄今對子女家庭毫無聞問,蔡姓女子僅靠微薄收入及低收入戶補助獨立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
蔡姓女子表示2名子女即將就讀大學,以其資力無法負擔子女的學費,須申請助學貸款。因無法聯繫其配偶鐘姓男子致無法辦理子女的助學貸款。於是蔡姓女子到新北市永和戶政事務所詢問夫妻婚姻關係存續中若未離婚且分居多年,可否由她單方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依民法第1089條之1規定,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民法第1055條之規定,如夫妻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新北市永和戶政事務所查調資料後建議蔡姓女子先至地方法院聲請改定由她單方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俟法院裁定確定後的30天內再提憑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到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屆時再提憑子女詳細記事的戶籍謄本即可辦理就學貸款。
蔡姓女子完成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時表示,很感謝新北市永和戶政事務所的幫忙,讓女兒不至於因無法申請就學貸款而放棄升學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