揮別多日的陰雨,在陽光灑落的早晨,廖先生趕在孩子出生後的60天內,完成了孩子的出生登記,心中的一塊大石總算落下。
時間回到一個月前,廖先生滿心歡喜地帶著孩子的出生證明書到戶所辦理出生登記,只是,由於太太是中國大陸籍,又在結婚181天前就已經懷孕,依照規定,還需要另外提供大陸地區核發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才能辦理出生登記。
隔天,廖先生再次攜帶著太太在回國前,曾在大陸地區公證過的婚姻狀況聲明書前來戶所,可是,太太的自行聲明書並不能當做證明文件使用。本以為已事前做足了準備的廖先生感到十分無助,於是戶所同仁向廖先生細心說明,如何向大陸地區民政部門申請婚姻登記紀錄證明文件、公證等流程。
時隔一週後,廖先生緊張地打電話來戶所,告知由於太太的婚姻登記紀錄證明從大陸民政部門申請、公證後,寄回來臺灣需要半個月的時間,並非刻意拖延時間,卻又接到戶所其他同仁告知孩子的出生登記必須在出生後60天內完成,如果逾期未完成,將會由戶所代取名字,還會有相關罰責。承辦同仁耐心地安撫廖先生,解釋並理解大陸地區文件的公證及寄送都需要時間往返,但請廖先生不要擔心,戶所針對他這樣的狀況會給予個案處理。
在歷經一番波折及等待後,廖先生終於收到公證的婚姻登記紀錄證明文件,順利完成了孩子人生中的第一項戶籍登記。在同仁祝賀廖先生的同時,廖先生除了感謝戶所同仁這段時間給予的溫暖與耐心,更希望這樣的訊息能傳遞給遇到類似情況的民眾、並向戶所尋求協助,不僅可以獲得正確的資訊,更能有效地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