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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第3條、第4條、第9條、第11條及第19條條文修正案,業於105年12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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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第3條、第4條、第9條、第11條及第19條條文修正案,業於105年12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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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第3條、第4條、第9條、第11條及第19條條文修正案,業於105年12月21日公布

修正重點為:

  1. 對我國有殊勳者,或有助我國利益之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歸化,無須喪失原有國籍。

  2. 外籍配偶申請歸化無須提憑生活保障無虞證明。

  3. 外籍配偶因家暴離婚或喪偶未再婚、扶養未成年子女者,申請歸化合法居留期間由5年降至3年。

  4. 外國人歸化國籍改採先許可再補提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5. 撤銷歸化許可前,內政部將召開審查會,給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但經法院判決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者除外。


公告日期
2016/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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